婚后一年男方个人全款买房,女方未出资,离婚是不一定算共同财产分配,首先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法律上是允许任何一方存在私有财产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: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如果男方用上述私有财产出资全款买房,房产权属证书上只有男子名字而没有女方登记,房产属于男子私有财产,离婚时其私有财产属性不变,女方无权要求分割。同样,如果男子借、贷款全款买房,买房时声明由此形成债务为个人债务,房产属于私有财产,妻子无权享受所有权;但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买房的款项属于私有财产。
如果全款买房时,夫妻对该房产归属有约定,是否属于共有财产根据约定,离婚时分配从约定。
如果男子买房款有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那么改款项存在夫妻的共同财产,应归夫妻会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则改房子属于共有财产。
如果,房产权属证书上有或只有女方登记,这房子虽然是男子个人全资,但同样属于夫妻共有财产,因为男方在婚内将部分私有财产作了赠与,且已经登记,无法撤销赠与。